深圳出让居住用地(深圳公租房是哪一年推出的)

本文目录

  1. 21年深圳还有居住入户的政策
  2. 父母随子女深圳生活可办理居住证吗
  3. 深圳公租房是哪一年推出的

一、21年深圳还有居住入户的政策

2021年深圳继续实行居住入户的政果

二、父母随子女深圳生活可办理居住证吗

父母随子女在深圳市居住生活,可以办理居住证吗?

我告诉你,可以的,只要你是随子女在深圳市生活的,可以向居委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而且你到了规定的年纪还可以办理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老人免费卡,这个是生活在深圳市老年人的福利。

你先向居住地的居委会申请,然后审核通过后就行了。

三、深圳公租房是哪一年推出的

(2008年1月18日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财政借款;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

(七)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八)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九)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和两房一厅。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配租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深圳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规定,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单身人士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适时调整,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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